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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回用的相关规定

    污水回用 欧洲议会于2020年5月13日经过了新的《水再利用法令》。该法令规则了将再生水安全用于农业灌溉的最低要求,适用于经过搜集体系输送并在城市水资源收回设备(WRRF)得到处理的再生水。

    污水回用 依据欧盟理事会3月17日的态度声明,新法规有望促进更广泛的再生水回用,削减处理后的废水向地表水中的排放,经过城市废水多种利用来促进节水,同时维护水环境。在欧洲,尽管多年来经处理的废水已被公认为可继续的供水替代品。


    污水回用 在缓解淡水供应压力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但其在灌溉和其他工业运用中的再利用在实践中依然受到限制。依据欧洲环境署的数据,目前农业用水约占欧盟年度用水量的污水厂出水契合再生水质量的最低要求。法规提出了四类不同水质等级的具体要求。关于"可食用部分是在地上生产的,不直接与再生水触摸"的可生食作物,运用的再生水有必要进行二级和三级处理;关于可食部分与再生水直接触摸的可生食作物和粮食作物,再生水需要进行二级、三级和高档处理这些要求在法规的附录I和II中进行了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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